沈荣律师
沈荣律师
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代理非法采矿罪,取得缓刑

发布者:沈荣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1年出生于浙江省台州,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1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荣,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出生于湖北省,汉族,小学文化。2018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1958年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2018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1956年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文盲。2018年12月26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朱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蔡X、检察官助理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沈荣、被告人李某、郑某、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朱某在明知丁某(已判决)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X岩场使用黑火药等方式进行非法开采矿石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李某仍帮助丁某非法制作黑火药,被告人郑某、朱某仍帮助丁某钻孔用于放置黑火药。期间共非法开采石渣18万余吨,开采的石渣价值人民币40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朱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19日、25日、27日、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朱某、李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朱某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5000元、5000元和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等人陈述,同案犯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照片,台州市国土局黄岩分局证明,收条,废弃矿山复绿保证金退还表,申请报告,违法用地停工通知书,认定价格协助书,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通话记录查询单,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黄价认(2018)224号关于石渣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黄价认(2019)028号关于石渣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违法所得退缴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朱某受人雇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仍帮助非法开采矿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又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还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郑某、朱某均系从犯,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又均退缴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郑某、朱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朱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五千元、五千元和八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沈荣律师,男,1976年出生。本人199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某基层法院工作八年,在某集团公司从事二年法务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