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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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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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

发布者:沈荣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XX,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喻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喻XX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喻X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欠条非王XX所签,不存在王XX拖欠喻XX加工款的事实。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样本第2项台州银行存款凭条上的“王XX”签字非其本人所签,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错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存在模具加工合作关系,但加工款业已结清。

XX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鉴定所用的样本2系鉴定人员依法从台州银行总部档案室调取的原件,且王XX一审时对该样本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王XX出具欠条,认可尚欠喻XX加工款69500元,该款尚未支付,王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XX支付加工款69500元,并支付以6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王XX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喻XX为王XX进行模具加工。2018年7月18日,双方经结算,王XX尚欠喻XX加工费69500元,王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喻XX数控铣69500元加工费”。上述款项王XX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XX要求对涉案欠条中所有的文字是否是王XX本人所写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所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标称日期为“2018.7.8”《欠条》上所有字迹是王XX所写。王XX为此垫付鉴定费5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喻XX主张王XX尚欠加工款69500元,并提供了欠条为凭,且经鉴定,欠条中所有的文字均系王XX本人所书写;王XX辩称欠条上的文字不是本人所写,但未提供证据推翻喻XX上述证据的效力,应由王XX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王XX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认定王XX尚欠喻XX69500元,王XX应予清偿并赔偿喻XX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另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王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喻XX加工费69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9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鉴定费5400元,合计6169元,由王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XX是否拖欠喻XX加工款69500元。喻XX诉请王XX支付拖欠的加工款69500元,并提供了欠条为凭,该欠条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欠条上的字确系王XX本人所写,现王XX上诉称鉴定所用样本2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故鉴定结论错误。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时,组织双方对鉴定所用样本真实性进行质证,王XX对样本2的真实性无异议,现其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本案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有效。从鉴定意见看,欠条系王XX本人所出,王XX称加工款已还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王XX尚欠喻XX加工款69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沈荣律师,男,1976年出生。本人199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某基层法院工作八年,在某集团公司从事二年法务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