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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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路路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9﹞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薛X共同居住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XX某巷某号某号房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通过被害人薛X的手机维修,分六次将该微信号绑定的中国XX储蓄银行卡内的现金人民币共19000元转入其微信钱包内。被告人陈X将其中的1100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银行欠款和花费,将其中的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归还被害人薛X。同日14时许,被告人陈X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自首。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X赔偿被害人薛X人民币1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薛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薛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单,支付宝还款记录,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人民币1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路路律师,2005年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9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