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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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黄XX、蔡XX、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张路路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XX、原审被告蔡XX、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平安XX公司向黄XX赔偿72717.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X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合理,黄XX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行人黄XX沿小车行驶方向的右侧机动车道内玩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认定蔡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合理。其次,黄XX作为未成年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少于40%的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次事故造成黄XX一处十级伤残,且平安XX公司积极垫付黄XX的医疗费,结合黄XX的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4000元为宜。
黄XX未作答辩。
蔡XX、潘XX未作陈述。
黄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蔡XX赔偿黄XX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01156.40元;2.潘XX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蔡XX、潘XX、平安XX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平安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XX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100156.40元;二、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平安XX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平安XX公司应否对黄XX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问题。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平安XX公司上诉称黄XX在机动车道内玩耍,其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经审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XX负事故全部责任,黄XX不负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以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各方未能举证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依据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可作为事故责任承担认定之依据。因此,平安XX公司作为粤Y*****号车的保险人,一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认定平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黄XX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事故造成黄XX右侧颞枕部硬膜下出血、右侧颞顶枕骨折并局部内陷、颅内积气、脑脊液耳漏、右侧额颞顶枕部头皮血肿、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外伤后右耳鼓室积液,且黄XX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而上述损伤确实比较严重,蔡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黄XX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平安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张路路律师,2005年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9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