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A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7民初11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B,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XX,
被申请人:A,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A,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A、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鱼台XX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XX、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鱼台XX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XX、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第二项查封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A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A申请解除查封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A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