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X,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阳X。
原告韩XX与被告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新程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高XX,被告新程XX的法定代表人阳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黑色中筒皮靴一双、黑色长款大衣一件、红色长款大衣、白色长款大衣一件、白色短款外套一件;2.判令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左右,被告因将原告白色长款大衣洗坏,与原告协商后赔偿了原告3万元(实际仅向原告会员卡中赠送充值了2万元洗护费)。2019年6月初,被告以原告未结清洗护费用为由将原告送至被告处洗护的前述衣物扣留至今。
新程XX辩称:原告在2017年以衣物被洗坏为由,要求赔偿,后在其洗衣卡中充值了2万元。但其衣物并未损坏,该2万元系原告威胁下被告方员工私自操作,该2万元不应归原告享有。从充值至今,原告在被告处已经产生1.6万余元的洗护费用。原告陈述的衣物均在被告处,原告结清洗护费后,被告立即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以衣物在被告处被洗坏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后,原告在被告处的洗衣卡获得了2万元洗护费的充值。此后,原告在被告处产生的洗护费未超过2万元。原告送至被告处洗护的黑色中筒皮靴一双、黑色长款大衣一件、红色长款大衣、白色长款大衣一件、白色短款外套一件被被告扣留至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案涉纠纷即系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向作为服务接受者的原告提供衣物洗护服务并在完成服务后将衣物予以完好返还,而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报酬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并未损坏原告衣物,原告洗衣卡充值2万元系原告胁迫下被告方员工私自操作造成,被告公司不予认可,该2万元应归被告。对该辩称,被告方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基于双方在之前的服务过程中曾发生纠纷,且该2万元已经实际充值到原告洗衣卡中,本院依法认定该2万元归原告享有、使用。由于至今原告洗衣卡中的余额足以支付被告应收取的洗护费用,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送洗的全部衣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XX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韩XX黑色中筒皮靴一双、黑色长款大衣一件、红色长款大衣、白色长款大衣一件、白色短款外套一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成都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