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X,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王XX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