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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XX。

发布者:张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光时律... 申请人:李X,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被申请人李XX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李XX,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人李X申请认定李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李XX于2016年突发脑梗死一直治疗至今,截止到申请时,被申请人一直在ICU住院治疗。2019年10月17日,四川现代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载明:患者因“发热一天”入院。查体:营养差,消瘦,面色苍白,气管切开状态,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少许湿啰音及鸣音。处理建议:患者意识状态差,病情危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XX,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李XX与申请人李X系父子关系。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到四川现代医院对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所述属实。经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李XX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李X,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被申请人李XX儿子。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XX因生病,生理机能退化,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X有能力和意愿担任被申请人李XX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李X为李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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