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国中律师代理被告B公司
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8 月 31 日,XX公司与XX公司(住所安徽亳州,法定代表人乙)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运营“中草药材原材料、农副产品购销项目”,合作期一年。
1、出资约定
? XX公司:现金出资约 1 000 万元;
? XX公司:出资 100 万元或等值山茱萸(首批锁定 30 吨)。
2、盈亏分配
? 利润分配:双方各 50%;
? 亏损承担:协议第四条约定“项目全部亏损由XX公司承担”。
3、履行情况
? XX公司实际交付山茱萸 15.96 吨(双方认可价值 100.5 万元)。
? XX公司向第三方采购、销售山茱萸,但部分交易未与XX公司充分协商。
? 合作期满后,双方对账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项目亏损约 268.8 万元。
诉请与抗辩
? XX公司起诉要求:
① XX公司承担全部亏损 268.8 万元;
② 补足未缴出资 45 万元;
③ 赔偿律师费 5 万元、保全费等。
? XX公司抗辩:
① “全部亏损由XX公司承担”系保底条款,违反民法典第 972 条,应属无效;
② 已超额完成出资义务;
③ XX公司擅自低价销售货物,存在自买自卖嫌疑,损害合伙利益。
二、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
1、XX公司无需补足出资;
2、XX公司无需单独承担全部亏损;
3、XX公司无需承担对方律师费、保全费等;
案件受理费 32 367.74 元、保全费 5 000 元由XX公司负担。
三、案件分析
1、关于出资义务
? 协议约定“100 万元或等值货物”,XX公司交付 15.96 吨山茱萸,法院按签约日市场价格 63 元/千克折算为 100.5 万元,认定出资已到位。对XX公司主张的“仍需补足 45 万元”,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关于亏损分担
? 协议出现两条冲突条款:
① 第四条“全部亏损由XX公司承担”;
② 第六条“按各自实际出资份额多退少补”。
? 法院认为,第四条属典型的“保底条款”,违反《民法典》第 972 条及《合伙企业法》第 33 条关于“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 结合双方实际掌控合伙财产、XX公司单方决定销售等事实,法院确认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即 XX公司 90%,XX公司 10%。
3、关于律师费与保全费
? 因XX公司无违约行为,XX公司要求其承担诉讼成本缺乏法律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1、保底条款风险
合伙型合作中,“保底条款”或“对赌条款”常被用作风险控制工具,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将全部亏损或全部利润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受。企业在草拟协议时应避免使用“全部亏损由某方承担”“最低收益保障”等措辞,可改为“优先以某方资本承担亏损,其后按出资比例分担”等合规表述。
2、出资方式与估值
实物出资必须明确单价确定方法(签约日市价、交割日市价、双方约定固定价),防止事后争议。本案中,XX公司选择以现货山茱萸出资,并在诉讼中以签约日市价折算,成功证明出资已到位,值得借鉴。
3、项目运营透明度
法院注意到XX公司多次未经XX公司同意即擅自销售货物,成为否定其诉求的重要事实依据。建议在合伙协议中增设“重大事项共决”“定期披露交易台账”条款,并保存沟通记录,以降低被认定为“损害合伙利益”的风险。
4、诉讼策略
XX公司启动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但最终败诉并自担全部费用,还可能面临XX公司另案索赔保全错误的赔偿请求。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先行评估合同条款效力及证据强弱,避免因轻率诉讼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
结论
本案再次提醒商事主体:合伙的本质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任何试图通过保底条款转移全部风险的安排,不仅无法实现商业目的,还可能带来额外法律成本。合规设计交易结构、强化过程管理,方为企业稳健合作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