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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借款136050元及利息

2021年03月24日 | 发布者:赵国中 | 点击:5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杜X,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杜X,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杜X妻子)
被告:张XX,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孟XX,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杜X与被告张XX、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孟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中XX材吴茱萸货款人民币136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605元,合计:149655元(以后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8日起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保函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均以经营中XX材生意为业,2020年1月22日原被告经对账结算,二被告总共下欠原告中XX材(吴茱萸)货款价值人民币136050元(被告书面承诺15日内付清该款,即2020年2月8日之前,若逾期付款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署的“中XX材买卖货款结算确认单(欠条)”一张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据不向原告支付该货款,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因此事多次协商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XX、孟X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吴茱萸,共计货款106050元。后张XX又向杜X借款30000元。2020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结算确认单一份,内容为:“中XX材买卖货款结算确认单(欠条)甲方(卖货人、债权人):杜X身份证号:XXX××××××××。乙方(买货人、债务人):张XX身份证号:XXX××××××××孟XX342XXXX1972××××××××。经甲乙双方结算确认,乙方:张XX截止至签订本欠条之日总共从甲方杜X处购买中XX材吴茱萸价值人民币136050.00(大写:壹拾叁万陆仟零伍拾元),中XX材货款未付。乙方认可该批中XX材(吴茱萸)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承诺自本确认单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中XX材茱萸款若乙方逾期付款,乙方自愿按月息2%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甲方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为:开户银行:XX都银行XX乡分理处卡号:61×××86户主:杜X甲方:杜X(加按指印)2020年1月22日乙方:张XX、孟XX(加按指印)月22日”。结算单出具以后至一审辩论终结前,经原告催要,张XX、孟XX本息均未偿还。

本案诉讼期间,经杜X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1602民初81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XX、孟XX名下坐落于谯城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0××81),期限3年。杜X支付财产保全费1293.28元。

法院认为:

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张XX、孟XX欠杜X货款106050元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张XX、孟XX出具的结算单在卷佐证,张XX、孟XX应予支付。杜X诉求依据双方约定自2020年2月8日起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因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XX、孟XX应按约定向杜X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函费500元。张XX、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判决:
一、张XX、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拖欠杜X的货款及借款136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8日起以1360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张XX、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杜X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函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3元,减半收取1696.5元,由张XX、孟XX负担。保全费1293.28元,由张XX、孟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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