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法院查明: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0706号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钢管扣件等系同一物,上述生效判决中已对案涉物品作出处理,且已进入执行程序。
XX公司就案涉物品已向杨X、张XX主张过权利,可通过执行程序救济其权利,其向XX公司再次起诉无法律依据,一审受理并予裁判不当,法院予以纠正,办案应驳回XX公司的起诉。
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铜陵县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本案圆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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