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1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共同开展“中草药材原材料、农副产品原材料购销项目”。协议约定:
XX公司出资约1000万元,占项目份额90%;
XX公司出资100万元或等值货物(首批锁定30吨山茱萸),占项目份额10%;
利润分配为五五分成;
项目亏损由XX公司全部承担;
合作期满,资产与亏损按“实际出资份额及承担比例”多退少补。
合作期间,XX公司实际交付山茱萸15.96吨,XX公司自行采购山茱萸149吨。后因市场价格波动,XX公司低价销售部分货物,合作期满后出现亏损。
赵国中律师代理XX公司,获得一审、二审的胜诉。
二、案件审理过程:
X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1、XX公司承担全部亏损268万余元;
2、XX公司补足未交付的14.04吨山茱萸出资(折价45万元);
3、XX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共计5.7万余元。
一审判决结果:
1、XX公司已完成出资义务,无需补足;
2、亏损按实际出资比例9:1分担,XX公司承担90%,XX公司承担10%;
3、XX公司无需承担全部亏损及律师费等费用;
4、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XX公司承担。
XX公司二审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XX公司上诉
三、案件分析
1. 出资义务是否完成?
XX公司观点:合同约定“首批锁定30吨”,XX公司仅交付15.96吨,构成违约,应补足差额。
XX公司观点:合同约定“100万元或等值货物”,15.96吨按市场价63元/公斤计算,已超100万元,出资义务已完成。
法院认定:合同使用“或”字,赋予选择权;“锁定30吨”仅为优先采购权,非强制数量义务。XX公司已按市场价完成出资,不构成违约。
2. 亏损应由谁承担?
XX公司主张:合同明确“全部亏损由XX公司承担”,应依约履行。
XX公司抗辩:该条款为保底条款,违反《民法典》第972条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认定:
合同存在矛盾条款(第4条与第6条);
实际履行中,XX公司深度参与采购、销售,非XX公司单方经营;
亏损条款违反合伙“共担风险”原则,无效;
应依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即XX公司90%,XX公司10%。
3. 费用是否支持?
XX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因XX公司无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出资义务的解释与亏损条款的效力。
1、合同条款设计需严谨
本案中,“或”与“并”的用词差异直接导致法院对出资义务的不同理解。若欲设定最低数量义务,应明确表述为“并须交付30吨”,避免歧义。
2、保底条款存在无效风险
合伙合同中约定“全部亏损由一方承担”属于保底条款,违反《民法典》第972条“合伙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3、费用支出需共担共识
合伙过程中产生的居间费、违约金、律师费等,若未经合伙人共同确认,法院倾向于不予认定为合伙必要支出,建议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或共同签字确认方式固定。
4、微信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本案中,XX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法院认定“共同决策销售”的关键证据,建议合伙人在重要经营节点保留书面或电子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录屏保存。
实务建议
1、明确出资形式、数量、价格基准;
2、亏损分担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
3、费用支出应建立共同审批机制;
4、重要决策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