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为被告方减少2058万损失

2021年03月04日 | 发布者:赵国中 | 点击:5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XX达XX。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被告:阜阳市XX公...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XX达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被告:阜阳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XX。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该公司监事。

被告:亳州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阜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亳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张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XX公司将其违法取得的合同项下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XX公司,具体是指将XX公司在阜阳XX公司空调账户上的现金和奖励金共计205XXXX2183元返还给XX公司。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XX公司立案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05XXXX2183元)。

事实和理由:

XX公司因公司业务发展,陆续向XX公司借款数笔,总额超过4000万元,用于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XX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大部分借款未归还。2017年8月28日,XX公司在未告知XX公司的情况下,与XX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其在阜阳XX公司空调账户上的现金及奖励款共计205XXXX2183元转付给XX公司,两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依法诉至法院。(XX公司立案时事实和理由为:XX公司因公司业务发展,陆续向XX公司借款数笔,总额超过4000万元,用于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XX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大部分借款未归还。2017年8月28日,XX公司在未告知XX公司的情况下,与XX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其在阜阳XX公司空调账户上的现金及奖励款共计205XXXX2183元转付给XX公司,XX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公司资产的严重减少,侵犯了原告的债权,故依法诉至法院。)

XX公司委托方赵XX律师意见:

一、XX公司起诉案由为企业借贷纠纷,而后变更为确认合同效力,一个案由中只能审查一类法律关系,XX公司变更后诉讼请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XX公司从未向XX公司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预付购货款205XXXX2183元,XX公司以优惠价向XX公司供货,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保护。XX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无权对该协议提出确认无效。

四、XX公司与XX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XX公司有权独立决定公司经营方式、选择合作对象、资金使用及合同签订权,XX公司无权干涉和否定其行为。

五、XX公司收到XX公司约定的预付款后,已按双方约定分批将该款项转付至XX公司及其他上游供货供应商(XX公司及其他供应商也已经向XX公司陆续发货,该进货已被原告非法查封)。XX公司与XX公司系真实合法商事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实际履行,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XX公司被查封库存电器依约应向XX公司交付或向其他已经订立买卖合同的案外人交付,因XX公司查封行为致使XX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待本案结束后XX公司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系借贷关系,XX公司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借贷之诉主张权利。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XX公司不是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当事人,无权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7年8月28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在阜阳XX公司格力空调账户上的现金205XXXX5100元整和奖励款27083元(总计205XXXX2183元)整转付给乙方XX公司。二、乙方用该款作为甲方购货的储备金进行家用电器的经营。三、甲方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不得向乙方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作为回报,乙方承诺该笔款项将以优惠价销售给甲方相同价值的家用电器。该协议甲方负责人处由李X(XX公司的经理,持有XX公司40%的股份)签字,并加盖了XX公司的印章。协议签订后,XX公司已收到部分款项,并用该款项购买了部分电器。XX公司持有XX公司60%的股份,其认为XX公司欠其借款164XXXX0999.68元尚未归还,XX公司与XX公司所签订的前述协议书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故诉至本院。

另,本院受理案件后,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阜阳市XX公司、亳州市XX公司价值205XXXX2183元的财产,本院根据其申请,对XX公司在亳州XX公司保管的空调、洗衣机、电视机、冰箱等家电进行了查封。

本案争议焦点:

一、XX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二、XX公司要求确认XX公司与XX公司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是否应得到支持。如应得到支持,XX公司主张的XX公司应返还205XXXX2183元给XX公司的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XX公司自认尚欠XX公司借款164XXXX0999.48元,XX公司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XX公司以XX公司与XX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XX公司取得XX公司在阜阳XX公司上的现金和奖励款是以用优惠价销售给XX公司相同价值(205XXXX2183元)的电器作为对价的,对相关优惠价格协议中约定不明确,可由XX公司与XX公司协商确定。从该协议中,难以确认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故对XX公司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赵国中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486 积分:298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赵国中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赵国中律师电话(1395582969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5582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