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85548XN(1-1)。
XX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XX公司支付XX公司货款155173元,并支付违约金7758.65元;
2.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律师分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XX公司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XX公司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后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中药饮片交付给XX公司,XX公司出具入库单予以确认,后经双方对账,XX公司欠XX公司货款155173元,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故XX公司应支付XX公司货款155173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2019年8月12日,XX公司给XX公司出具“企业往来对账函”对双方应收账款进行了核对,经核对,截至2019年7月30日XX公司欠XX公司货款155173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应支付XX公司违约金7758.65元(155173元×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