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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173元,及违约金7758.65元。

发布者:赵国中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10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85548XN(1-1)。

法定代表人:石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彭州工业开发区健康大道198号9栋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64008871。
法定代表人:简小金,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XX公司支付XX公司货款155173元,并支付违约金7758.65元;

2.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律师分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XX公司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XX公司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后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中药饮片交付给XX公司,XX公司出具入库单予以确认,后经双方对账,XX公司欠XX公司货款155173元,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故XX公司应支付XX公司货款155173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2019年8月12日,XX公司给XX公司出具“企业往来对账函”对双方应收账款进行了核对,经核对,截至2019年7月30日XX公司欠XX公司货款155173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应支付XX公司违约金7758.65元(155173元×5%)。

案件判决:
一、成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安徽省XX公司货款155173元,并支付违约金7758.65元。
二、驳回安徽省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9元,由成都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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