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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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XX公司与黄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昭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清远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黄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所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解除合同网签手续。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以540,000元购买原告开发清远市XX区XX花园小区XXX梯XXX号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购房款,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本诉,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31日,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黄XX(乙方)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网签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3923XXXX),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清远市新城连江西××花园丽××号号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63.4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54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付款,……3、其他方式:首期付162,000元,余款378,000元由乙方提供资料向银行批复并通知乙方前往银行签定借款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乙方必须前往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否则,将按本同第七条1(2)约定罚违约金,乙方签定借款合同及乙方房款划到甲方指定账号之日,则视为付清房款。……”第七条约定:“买受人如未按照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陈述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房价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网签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被告黄XX作为买受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由于被告始终拖欠购房款不予支付,拒不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所网签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解除合同网签手续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清远市XX公司与被告黄XX于2012年12月31日所网签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3923XXXX);
二、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清远市XX公司办理解除前述第一项合同的网签手续。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昭明,男,1979年生,江西赣州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以411分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曾律师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