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鹿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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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发布者:胶州鹿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1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2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女,(系李X2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X,山东XX律师。(本律师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4

上诉人李X1因与被上诉人李X2、李X3、李X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1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支付李X1护理父亲李XX的费用129600元及支出的丧葬费29040元,合计15864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父亲李XX去世前六年一直居住在李X1家,由其照顾陪护,李X1主张129600元护理费合理合法。李XX是因病需要人陪护才住到李X1家的,其在李X1家居住的六年来因生病住院就七八次,在李XX于2020年8月9日去世后,李X1支出丧葬费等29040元,合计158640元,该费用应由李XX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分摊。该案庭审中李X3、李X4对以上事实认可并认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一审法院却不顾事实,认为李X1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的护理费理由不充分,不支持合理诉求。

李X2辩称,父亲李XX有退休金,护理费、丧葬费系花费老人自己的钱,李X1无权要求支付费用。

李X3辩称,李X2所述不属实,同意李X1的意见。

李X4辩称,应给予李X1一些补偿。

李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护理父亲李XX的费用129600元(3600元/月×12个月×3年),及支出的丧葬费29040元,合计158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李XX与庄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李X2、李X1、李X3、李XX。李X4系李XX的儿子。庄XX于2006年去世,李XX于2010年11月去世,李XX于2020年8月9日去世。被继承人李XX自2014年4月份开始在原告家居住,并于2020年8月9日去世。原告办理李XX丧葬事宜时支出丧葬费用10880元。另,原告与三被告因继承纠纷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了(2020)鲁0281民10820号民事判决,对双方争议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包括被继承人因去世有关部门应发放的丧葬费用等。后李X3提起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维持原判。查X,被继承人生前有比较稳定的工资收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法定继承纠纷而引起的被继承人生前在原告家居住及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而产生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继承人生前在原告家居住,其他被继承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二、原告为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所有继承人是否应共同分担。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在原告家居住,其他被继承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一审法院认为,照顾孝敬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在有利于老人健康**活的情况下,每个子女均有义务赡养和照顾老人。从本案情况看,被继承人在原告家居住,其他继承人除住院期间外虽没在原告家进行陪护,但均采取了不定期的探望,原告因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而比其他继承人付出的相对较多,从这个角度讲原告的行为值得肯定。从另一个方面讲,被继承人生前有比较稳定的工资收入,原告与三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并未就被继承人在原告家居住生活,其他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被继承人的护理费用进行过协商或达成一致意见,且从原告提供的病历来看,并没有医嘱证明需要护理。因此,基于以上情况,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依法分割后,原告另行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的护理费用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为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所有继承人是否应共同分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与原告在另外继承纠纷案件中均继承了相应的份额,继承权利得到了保护,同时,应尽到相应的义务。李X2虽对原告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丧葬费用不予认可,但其他二被告予以印证原告依据习俗习惯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并支出相应的丧葬费用,且三被告均承认没有支出过丧葬费用,故原告请求与三被告分担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丧葬费用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三被告各承担2720元。一审判决:一、被告李X2、李X3、李X4各承担办理被继承人李XX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27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1;二、驳回原告李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X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李X1、李X2、李X3作为李XX的子女,应当履行对李XX的赡养义务。根据已经查X的事实,被继承人李XX生前有比较稳定的工资收入,在与李X1共同生活期间,李XX未曾向子女主张过护理费用,现有证据也未证实李XX生前因护理产生了费用支出。李X1多年来与李XX共同生活,在照料李XX饮食起居方面付出较多,其孝敬老人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李X1主张将其照料李XX的赡养义务折算为护理费用,要求其他继承人分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丧葬费,原审在查X事实基础上已予以分摊,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X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青岛鹿勇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毕业。鹿律师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以其认真的工作态度、扎实的法学基础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大量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