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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国足原主教练李铁的五项罪名

作者:金乔逸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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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定罪处罚。

李铁利用担任国家队主教练的职务便利收受武汉卓尔俱乐部财物,选拔武汉卓尔足球俱乐部四名能力不足的球员进入国家队。其行为究竟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李铁作为国家队主教练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实这一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被扩大化理解。《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外,《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同样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

其次,中国足协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社会组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到,“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调整组建中国足球协会,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脱钩,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定、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而中国足协在官方网站中这样阐述自己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是团结全国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单位会员;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从上述界定可以认为中国足协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社会组织。

李铁作为中国足协聘任的国家队主教练,在这一案件中被界定为广义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即接受中国足协的“转委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所以其选拔国家队球员也属于广义的“从事公务”,李铁在其中收受武汉卓尔俱乐部的钱款属于受贿。

另可讨论的是,据传李铁有辩解称,其在担任国家队主教练期间同时收取武汉卓尔俱乐部工资是付出劳务的行为,属于合理受财。这是忽视了刑事案件“实质重于形式”,以薪酬形式掩盖下的目的,无疑是武汉卓尔俱乐部希望借李铁国家队主教练的职务选拔本俱乐部的更多人员进入国家队,尤其是在同等条件下根本实力不足的球员,就具有了不正当竞争优势。这是双方心照不宣的事实,如果没有这一目的,所谓的开工资就不会存在。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笔薪酬给付的行受贿性质就确切无疑了。

李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能也与自己在担任武汉卓尔俱乐部和河北华夏幸福俱乐部主教练期间参与打假球的事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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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现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李铁涉嫌行贿的行为发生在此次修正案生效之前,所以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其为谋求国家队主教练的职位而向中国足协的官员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竞争的优势,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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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单位行贿罪进行了修改,将一档量刑变成两档量刑。现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李铁涉嫌单位行贿的行为发生在此次修正案生效之前,所以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李铁所涉单位行贿涉及与武汉卓尔俱乐部合谋向中国足协官员行贿,以谋取国家队主教练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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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此罪应是李铁和华夏幸福俱乐部向黎斐等人进行利益输送,要求其消极比赛并配合华夏幸福足球队完成最后冲超的目标,即“打假球”。双方配合打假球是否认定行受贿类对合犯罪?这里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球员配合“打假球”是否利用的是“职务便利”?毕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职务类犯罪,把代表俱乐部踢比赛理解成“职务行为”虽然勉强符合罪刑法定,但也有相当的局限性。因为这类职务犯罪行为一般是以侵犯、损害职务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利益为前提,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廉洁性。虽然黎斐是个人行为,踢假球损害深圳俱乐部的利益,但如果“踢假球”上升到俱乐部授意的整体行为,是否就很难追究球员的个人责任了?警示片里也提到,华夏幸福俱乐部最后一场冲超比赛是跟深圳宇恒俱乐部的整体都“打了招呼”,那么黎斐个人是否收钱,对俱乐部的影响应属微乎其微。但无疑法益侵害形成了,这里的法益显然不仅仅是所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么简单,对社会的整体负面影响无疑是更加深远和严重的。不仅仅是足球,其他竞技类项目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对于“踢假球”的打击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还是有欠缺的。

针对足坛乱象所引发的深刻教训,《刑法》在后期理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增设关联罪名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做到最精准的刑责追究。

另外一个问题是,黎斐自己把李铁给予的600万元独吞而没有给别人,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需要考察收钱时李铁是如何对其提出要求的,如果只是概括给付要求其自行处理,那么不构成诈骗罪,如果黎斐明知该笔钱有一部分是要给付到其他人员而且告知李铁已经给付但实际上自己侵吞,那么就构成了诈骗罪。
此轮足坛反腐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映,回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如何提高中国足球的整体水平和成绩?就笔者接触足球这些年的观察和体会,最根本的还是要大力发展足球人口。社会足球发展不起来,只关注职业足球的成绩,就是典型治标不治本,会陷入恶性循环,这也是足坛反腐最应该吸取的教训。社会足球蓬勃发展,职业足球水平的提升就是水到渠成的。

很多人从小就很喜欢足球,但一旦长大忙于工作就放弃了自己的这份爱好,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随心所欲踢球的条件越来越少了。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足球场虽然越来越多、越来越好,但踢球也越来越贵,以前在学校、小区能随便踢球,现在踢足球动不动要收费、订场,通过踢野球结识新朋友的渠道也一步步在关闭,大学也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社会人员进入操场运动,这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足球的发展。那种随心所欲踢球的时候,也正是中国足球发展的黄金时期。不仅仅是踢球,现在免费看精彩的足球比赛也成了一种奢望,之前央视凌晨转播欧冠也已经停了,很多比赛不购买转播权让大家只能通过其他平台付费观看,显然也是对关注足球积极性的严重挫败。想让大多数人都重新开始恢复对足球的热爱并不难,只要把热爱足球的土壤还给社会就好。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相关法律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声驰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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