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无意对此事件孰对孰错、责任分担进行评价和讨论,而是希望通过与笔者所办案件、包括结合近期多起涉及网络谣言案件的处理进行对比,提出针对此类涉网络谣言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
上述条文应是网络造谣以寻衅滋事罪入刑的开始,从此“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耳熟能详的话落了地。
之后《刑法第九修正案》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增设“编造虚假信息罪”,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独立成罪,但并不意味着这类行为就一定不构成寻衅滋事,两者应仍然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判断标准偏差很大。
“杭州谷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广州刘某伪造血衣诬陷小学老师体罚案”
因不满女儿班主任半年前罚女儿跑圈,2020年5月30日早上6时许,广州白云区刘某发布微博称其女儿被班主任体罚致吐血,并上传伪造的带血的衣服、鞋子等照片,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曹某某寻衅滋事案”
该人蹭当时的热点事件胡鑫宇失踪自杀案,通过发布抖音作品、直播互动等方式编造 “胡鑫宇事件是自导自演”“孩子在他(曹某某)手上”等虚假信息,在新闻发布会通报胡鑫宇事件调查情况认定胡鑫宇系自缢死亡后,继续炒作胡鑫宇事件,在其抖音、快手账号编造“胡鑫宇事件是一个剧本,家属是演员”“胡鑫宇及其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胡鑫宇还活着、尸体是假的、尸体不是胡鑫宇”等虚假信息,严重混淆、误导了广大群众对胡鑫宇事件真相的认识。
“王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
这两起案件涉及的“编造”,更大程度上是结合片面外部信息对事件形成的一种猜测或者预判,这类行为入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应比较严格,但我们可以发现并非完全如此,对王某某的主观方面评价是:
“明知其发布的信息可能成为‘虚假灾情预报’仍予以发布,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的故意。”
“王某某明知个人不应当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但其并不信任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会研判其预测的地震信息,仍然通过个人自媒体向社会散布其预测信息,具有放任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主观心态”
在这里,我们又看见了“明知可能”的判断,笔者在熠家直言||“帮信罪”扩大化适用的反思一文中曾经提到这样的判断标准,并认为这一标准不受限制地适用正是刑事打击手段不适当扩大化的根源所在,与刑法谦抑性相背离。
直接把导火索引向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结果被证明消息不实,实际坑深0.56米。
XX安排他人剪辑视频,删除XX打人的过程,并撰写《XX》的文章,通过网络予以扩散,起哄闹事,致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系出于维权,客观上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且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证人证言证实发布剪辑视频和文章,是为了炒作“X”事件,扩大事件影响,造成社会舆论的讨伐;XX通过网络予以扩散的剪辑视频和文章,造成不明真相的网民产生错误的认识;在完整视频公开后,网民的观点发生反转,说明XX发布的剪辑视频和文章已让网民产生错误认识,应认定为虚假信息。
从上述几个案件、事件的官方处理态度,笔者认为,对于“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判断在司法或者执法尺度上偏差确实很大。
造谣类案件四档处理方式的主要分界点,其实就在于该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导致“社会秩序”出现了混乱。而这种“唯结果论”的混乱程度,确实很难找到完全客观评价标准,而不同案件对于评价标准的认定也完全不同,这也是很多编假人员在发布信息时难以预见的,也是最担心一旦成为热点事件又一发不可收拾的风险点。那么,这类案件都有哪些评价方式?张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对裁判文书做过一些较为详细统计,而笔者也结合上述提到的案例进行分析。
“杭州谷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广州刘某伪造血衣诬陷小学老师体罚案”
法院认为“为进行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刘某向马某支付760元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后马某将该业务转包给一非法网络平台,致该微博被转发140万余次,#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抢救#微博热搜被网友阅读5.4亿次,讨论19.6万次,引发网络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XX等人在多个微信群、朋友圈、及微博中转发该视频和文章,使其在“天涯社区”、“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网站广泛流传,舆情信息达21526条,应当认定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混乱。据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之后该视频被被告人XXX等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多次转发,在网上广泛传播,被大量网民关注和炒作,截止到X年X月X日,该视频的舆情信息就达到21526条,致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严重损害了XX市党政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上可见,舆情信息的条数也是笔者所办案件的一项判断标准,而是否属于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其实评价非常主观。该判决并没有采纳两条辩护意见,一是舆情信息的爆发节点其实是在舆情反转之后,出现大量声讨被告人的言论,这一波对被告人自己的负面舆情评价并非被告人直接引发;二是党政机关有关公职人员行为确有已经脱离正当防卫的过当之处,也受到停职处理,“严重损害了XX市党政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负面后果不应由被告人一人承担。
曹某某寻衅滋事案
部分粉丝在官方发布会之后仍然相信曹某某编造的内容并对官方发布的胡鑫宇事件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也有部分网友在曹某某快手上传的造谣胡鑫宇事件相关作品下面发表评论对曹某某观点表示赞同,或被其言论带偏,或借此起哄闹事,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王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第一个尺度是导致了某一主体的社会性评价被无故降低
这一主体可能是某个人、某一群体、某一组织,也有可能是政府的公信力。值得注意的是编造虚假信息导致某一主体社会性评价的提高也会被纳入刑事追诉范畴,比如前几年百万级网红“凉山孟阳”,营造了一个中途辍学,为了养家背井离乡出去打工的彝族少女人设,后相关人员因犯虚假广告罪被昭觉县人民法院被判处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可见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主要从对消费者欺诈的角度去考虑。
第二个尺度是导致社会公众被某一信息误导而做出错误决策
第三个尺度是“靠数据说话”
而如果从这三个尺度衡量近期“秦朗作业丢巴黎”事件,似乎又存在问题了,因为话题热度虽然高,也并没有降低任何主体的社会性评价(有人提到使小学生减负工作受到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比较牵强),也没有导致大家陷入恐慌,绝大多数人权当网红博流量看了个笑话,事件真假与自己无关。那么为什么会受到行政处罚?这是很多网友的疑问,也是很多网红博主希望极尽所能既让自己收割流量又不触碰红线如何避雷所提出的疑问。翻阅很多官媒和自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评价,笔者没有发现比较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比如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网络警察大队教导员宣靖说道:
“不能说因为所谓的段子,可能后面造成的这些社会危害,没有像其他的一些,比如一些谣言损害国家利益的这种后果重,它就不是谣言,它的本质是没有区别的。这两者只不过是程度不一样,但是谣言就是谣言。”
倒是 “Thurman猫一杯”被封:一场流量裹挟下的舆论闹剧一文,让笔者大致理解这类事件受到行政处罚的疑似主要原因——编造虚假的“奶头乐”新闻吸引关注,挤占公共资源,让社会公众甚至媒体都沉迷于一种低级趣味。正如文章所提:
我想,这也并不当然成为对“Thurman猫一杯”及其关联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这种沉迷短视频和直播而导致的一系列个人甚或社会问题,不应只由“娱乐式造谣”去背锅,即使是非编造的低俗、无营养娱乐信息,也同样会导致上述负面影响,这并不是一次针对造谣行为的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诉所能解决的法律问题,而是需要予以足够关注、全面整治的社会问题。仅仅打击这类造谣行为而忽视全民沉迷短视频、低俗直播的社会现象,其实是在转移矛盾,治标不治本。在这个问题上,就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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