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违建”一词逐渐被人们熟知。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建设房屋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范围进行建设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
有一类特殊情况,在自家的宅基地里面建设房屋,是否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镇政府是否有权认定为违建,并予以拆除?鉴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又涉及到百姓的私域空间,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宅基地的管理基本是由乡村自行制定规划和管理;从政策面上来说,多数地区对于在宅基地内建设房屋的政策尚在建立当中,政策整体上是宽松的,但是,宅基地也并非是法外之地,在管理宽松的同时,也往往蕴含着一些不确定性。本文将结合一则违法拆除宅基地内房屋的案例,对宅基地内建房的规定予以梳理,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张某系北京市延庆区某村村民。
2017年5月,张某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农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申请、承诺书、房屋建设审批表等材料,表明因房屋年久失修漏雨即将坍塌,申请建设北房5间,其中显示用地面积190平方米,东西长19米、南北长10米,二层,住宅等信息。村委会审核意见记载村委会对其提交的个人申请、宅基地证明文件、四邻意见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经审核,其房屋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及相关要求,拟同意申请人按村庄规划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北房5间,不得损害相邻人合法权益。2017年7月,张某在宅院内翻建了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2017年8月在南侧建设了彩钢结构的鸽子棚。2018年3月12日,镇政府向张某作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告知张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建设,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到镇政府接受调查。2018年5月9日,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分局出具关于张某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记载经我局调查核实,该建筑至今未经规划行政许可。2018年5月23日,镇政府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张某建设房屋及彩钢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将做出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2018年5月23日,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张某于2018年5月25日24时前将违法建设无条件拆除,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2018年6月13日,镇政府作出《催告通知书》,再次责令张某接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设。2019年11月11日,镇政府作出《催告通知书》,责令张某接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设。 2019年11月13日,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10时执行拆除。2019年11月15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四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根据以上规定,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村庄规划审批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未经批准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本案中,村委会认为原告张某建设房屋申请符合村庄规划及相关要求,被告镇政府未提交村庄规划,亦未就张某建设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之事进行审查,未就是否应先行采取责令补办手续等措施进行举证说明。另,被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张某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张某提交了相关材料申辩后,被告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其对原告申辩做出处理的情况。综上所述,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及法律援引、适用有所不当,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
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1、宅基地内建房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北京市为例,2020年7月31日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对村庄规划的编制、建房审批程序、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北京市各区,相继制定了辖区内的实施细则。
2、房屋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存在补报获批的可能性。在实践中以口头报批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比较多见,村民往往是比照邻家的房屋进行建设,有的村可能绝大部分的房屋都没有经过审批,这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所建房屋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3、在行政诉讼的处理过程中,坚持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观点支持行政诉讼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随着人们对行政行为要求的提高,法院也越来越重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特别是在行政行为触及到私域领地的情况下,合理性的审查更应成为衡量行政行为恰当与否的重要标准。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四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本身具有时效性、案例本身也具有时效性,加之每个案例细节的差异性,对审判实务不一定具有指引作用。笔者的观点是“有案例而不唯案例论”,基于已有案例给予我们工作提供的思路和启发,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视角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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