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芒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反伤包力,同村人在接受调查时,绝大多数认为包力与米芒之间是家庭琐事,“谁家两口子没有摩擦”,甚至有村民认为米芒有出轨他人的行为,该打。且不说按照剧情设置,米芒并无出轨行为,即便有,包力据此殴打米芒,亦绝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暴力行为。
此外,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在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中,施暴现场的录像是最为直观、有力的证据,但鉴于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行为往往过度掌控,如剧中的包力每次在向米芒施暴前基本都会先收取米芒的手机,实践中,通过录音笔等收取施暴现场的录音是较为易行的证据采集手段。
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后报警,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威慑力震慑到加害人,也可以通过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固定加害人的施暴证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取证、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包含施暴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的告诫书。
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受害人应及时拍摄留存受伤处图片、视频,到医院验伤,或者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就医、鉴定伤情,以固定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后果,并进行后续治疗。
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还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以及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向法院起诉离婚——从暴力关系中解脱
米芒恐惧包力的暴力,恐惧包力对两个女儿人身安全的威胁,委身于暴力之下,几乎被暴力吞噬,最终对包力进行反伤,把自己从暴力困境推入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另一困境,如果米芒及早醒悟,收集好受到家暴的证据后提起离婚诉讼,米芒的故事会如何发展呢?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米芒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包力确实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米芒的离婚诉请法院应当支持。
鉴于家庭暴力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如现实中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则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判离。但夫妻一方可以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满足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剧中米芒的孩子一个三岁,一个一岁半,对于一岁半的小女儿,原则上会判归母亲米芒抚养;对三岁的大女儿,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抚养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米芒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包力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甚至以两个孩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则米芒极大可能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按照剧中的设定,米芒与包力并未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那么二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米芒有权利要求分割;如米芒能够证明包力确实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向包力主张损害赔偿;如米芒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包力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向包力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如米芒生活困难,且包力有负担能力,离婚时米芒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向包力主张经济帮助。
此外,米芒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9条,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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