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毛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吗?
法官观点: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虽然有不得“毛地”出让的规定,但因其性质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不能因此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情形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问题。该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地资发[2010]15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毛地”出让。根据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对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具体要求。锦邦公司认为,海勃湾自然资源分局出让案涉地块不符合该规定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虽然有不得“毛地”出让的规定,但因其性质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即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不能因此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