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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公司起诉高管赔偿案找律师 最z新判例咨询

2021-06-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72人看过举报


广州公司董事和高管哪些行为涉嫌损害公司利益?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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