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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2021-06-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9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伪造股东签名的情况下,如股东会决议没有达到表决权三分之二,属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上存在瑕疵的问题,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而不是当然属于无效决议。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的增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对叶某、胡某是否具有约束力。本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只有在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无效。而对于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公司法仅赋予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胡某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上其签名非本人所签,决议没有达到表决权三分之二,属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上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范畴,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但本案中股东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使其主张属实,叶某、胡某以此为由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也缺乏法律依据。况且,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已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换发了增资后的营业执照。鉴于涉案股东会决议上胡某签名的真伪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法院对胡某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接纳。综上,涉案增资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问题,对叶某、胡某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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