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合伙人有损害合伙事务的行为,法院可以先判令解除合伙协议。但如果合伙人还要起诉其他合伙人赔偿或者支付合伙期间的盈利的话,就需进行清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合伙事务的账目完全扯不清,法院就仅判决了解除合伙协议,未支持双方要求对方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合伙协议》是否应予以解除。首先,各方均确认在三人合伙期间并无自由资金投入,三人合伙资金来源均为向投资人(金主)的借款,且池某实际上从2016年9月就减少参与合伙事务经营,且叶某、许某确认2019年底合伙体实际已无经营业务。各方在合伙体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也并未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任何一张单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同意才可以放贷。三人均有使用过各自的账户,也都有各自向客户出借款项并收回利息。其次,关于池某是否存在损害合伙体利益的行为。池某主张第七笔借款为许某无法还款所虚构的宝马X5的项目,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池某主张涉案第八笔、第九笔借款是借款,并非挪用资金的问题。该两笔借款池某已经自认是其或其与许某一起向合伙体的借款,但至今上述款项并未偿还,而该行为势必影响合伙体的实际经营,故本院认定池某存在损害合伙事务的行为。《合伙协议》解除与清算并无必然影响,本院基于合伙体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池某的上述行为认定《合伙协议》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