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投资协议时不请律师有什么后果?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导致协议存在多处矛盾、不合逻辑的地方,产生纠纷后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自己随便写了个协议,发生争议后连合作性质都不知道,原告以为自己是股权转让关系,最终法院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从《股份合作协议书》的条目排列来看,该份协议是在其他协议基础上混杂、拼凑出来的。《股份合作协议书》的条款在行文上存在多处矛盾、不合逻辑的地方,如既说成立艺某公司,又说五人合伙成立股份公司;既约定是公司,又约定入伙、退伙的条件等等。因此,无法从合同内容直观认定五方订立协议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五方在明知艺某公司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明确经营范围是“宏某品牌远红外线304不锈钢养生锅生产销售(铝型材一切业务与五位股东无关)”;没有对艺某公司原有股权的处理作出约定且约定原股东卢某与其他四人共同出资100万元;约定了入伙、退伙条款。这三点能够看出,该份《股份合作协议书》实际是五方合伙出资以艺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宏某品牌远红外线304不锈钢养生锅”,故五方之间应当认定是个人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