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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新增资本认购争议律师 股东能z否退款咨询

2021-06-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245人看过举报


广州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未当成股东能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另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出资21万后未享受股东权利也未被登记为股东,法院判决返还出资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菩某公司与钟某所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关于钟某是否已经取得菩某公司的股东资格暨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虽然钟某已实际出资了21.6万元认购菩某公司股份款,但菩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钟某的股东身份。

首先,从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菩某公司的登记股东并没有钟某,特别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变更登记,仍然是公司设立登记时原有股东李某、余志明、杜越认缴(实缴)的出资额100万元。

其次,对公司内部而言,虽然判定公司股东身份不以工商登记为准,但菩某公司没有向钟某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或将钟某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也没有提供钟某参加过股东会议及有钟某签名的公司章程。

再次,双方合同约定“在本次认购股份资金全部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股份认购手续无法按期完成,甲方须全额退还乙方认购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乙方利息”,说明双方认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确认手续作为认定钟某股东身份及投资的条件之一。退一步来说,即便菩某公司主张钟某已成为其股东和钟某的认购款已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成立,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和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菩某公司显然不符合。

故综上分析,钟某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并不具备双方约定的菩某公司的股东资格,从钟某实付款项最后之日2019518日起计算,早已超过30个工作日的约定,菩某公司当然构成违约。钟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在本案受理前没有证据证实钟某已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菩某公司,可将菩某公司收到本案起诉书之日即2020123日视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故钟某主张返还其216000元认购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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