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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

2021-05-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但原告也可以要求归还本金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应作为资金占用费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计算给付。

判决书节选:

z高人民法院(2017)最z高法民终647号:大连某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如何认定案涉两份《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金公司贷z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某金公司于20xx年至20xx年间分别向某元公司、某华公司、某铭公司、某锋公司和某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z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z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被判无效后如何处理,分三种情况:1、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返还本金。2、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收缴。返还本金后,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后到被告返还借款期间的利息,应作为资金占用费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计算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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