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管被免职后仍占有公司印章能起诉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印章或其他要返还的物品在该高管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银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持有公司印章、财务章,故对银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作为定案的依据。经银某公司申请,法院向邓某进行调查后由邓某书写的用印情况说明,可以客观真实的反映银某公司在刘某作为执行董事期间,是实际占有和控制银某公司印章的事实,故对邓某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法院予以采信。结合在刘某被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后,福某银行和中原银行收到的告知函,以及与刘某同在一起办公的王某接受委托以银某公司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占有银某公司尾号为8281的行政章和尾号为8282的财务专用章,刘某在作为银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占有上述印章,系银某公司授权占有,但是,刘某在被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后,应当将上述印章返还,其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银某公司的侵权,虽然银某公司已经在要求返还不能的情况下挂失了印章、更换了营业执照,但是上述行政复议案件和告知函,已经给银某公司经营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干扰了银某公司的经营,为避免给银某公司经营造成更大的干扰和损失,银某公司诉求刘某返还上述尾号为8281的公章和尾号为8282的财务专用章,法院予以支持。银某公司诉求刘某返还营业执照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复核KEY等资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占有上述物品,故对银某公司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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