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隐名股东想登记成为正式股东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应当举证证明该主张变更为显名股东的请求已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在知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推定为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即符合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要件。即其他股东默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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