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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认缴期限未到,能要求股东承担公司连带责任吗?

2021-01-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33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某、闫某是否应对茗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首先,闫某、李某是否存在未及时出资的情形。茗某公司公司章程载明的李某、闫某的出资方式为认缴出资,且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在公司章程并未明确载明出资时间的情况下,李某、闫某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并未有证据证实茗某公司不能清偿妮某公司诉请债务,且李某、闫某并未在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故妮某公司依据李某、闫某未实际出资为由要求其对茗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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