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无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判决书节选:
高某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9月22日支付的1万元及2019年1月31日支付的3万元为偿还本金而非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且高某公司所支付的1万元和3万元不足以清偿当期的全部债务,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认定高某公司所支付的1万元和3万元均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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