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转回部分视为已经归还的欠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借给对方3万后,对方当即又微信转回3000,最终法院认定该3000为已经归还的欠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本案中,原告向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30000元,但在汇款后被告立即在微信中向原告转账3000元。虽然原告主张该笔转账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及其他借款的还款,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而2019年3月2日被告在微信中转账3000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是本案借款的利息。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从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但并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于2019年3月2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在借款期间,故不应计算为利息。综上,本案中,被告已向原告还款6000元,故本案尚余借款本金24000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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