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损失金额非常难举证,法院可根据已有证据酌情认定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已认定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一审法院以其他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为由驳回其赔偿的诉求,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投资类的公司非常难举证损失金额,但既然违约行为已认定,可酌情判决赔偿金额,最终酌情判决赔偿入职后工资的四分之一为违约金。本案非常有参考性。
判决书节选:
关于怡某公司主张陶某因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60533.98元的问题由上述分析可知,陶某作为怡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投资或任职与怡某公司同类型商事主体,其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怡某公司于本案中虽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陶某在其他同类企业经营期间获得利益及相应的数额,亦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陶某上述经营行为遭受了其他损失及相应的数额,但鉴于陶某作为怡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已违反忠实、竞业禁止义务,且作为董事参与其他公司经营也必然影响本职工作,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由陶某赔偿怡某公司212913.63元(青某企业成立之日至陶某离开怡某公司期间,陶某工资收入的四分之一)。对于怡某公司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在认定陶某存在对怡某公司实施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却以怡某公司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处理失当,且对社会有不良的引导作用,故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