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如果已经有证据证实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知道目的,则查阅会计凭证就也不应准许。
判决书节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未明确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该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的目的是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只有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才能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在无证据证实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允许查阅会计凭证。但是在本案中,已有充分证据证实李某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举重以明轻,对于关系公司经营核心信息的会计凭证,李某无权在本案请求查阅。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