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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告是公司,还能提管辖权异议拖时间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6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以注册地为管辖法院,如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即提管辖权异议的话,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并进行罚款。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法院就对公司罚款6万,对法定代表人罚款2万。

判决书节选:

管辖权异议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有权不能任性,滥用诉讼权利有可能适得其反。1近日,某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开出首份罚单,广东东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共被罚8万元。

  今年3月,万某将东某公司、钟某起诉至市法院,要求两被告回购股份转让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东某公司、钟某以双方都已搬迁至小榄镇为由,于412日向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东某公司原住所地是石岐区美居产业园。今年424日,东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将住所地变更至石岐区宏基路宏图大街,而并不是迁移到小榄镇西区工业园区,也从没有使用过该场所。

  对此,东某公司、钟某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424日,法院依法驳回了钟某、东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然而,东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718日,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217日,一审法院合议庭依法对东某公司罚款6万元,对钟某罚款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某公司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属于虚假陈述,特别是在经工商部门核准办理公司住所地变更登记之后,仍然以搬迁至小榄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与基本事实相悖。

东某公司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受到民事制裁。钟某作为东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恶意指使东某公司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亦应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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