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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四十五条: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后,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财产,担保权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可以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担保权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起诉的,可以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抵押权未消灭,出卖人请求返还房屋,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出卖人主张将应当返还给买受人的价款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将该款提存消灭抵押权后返还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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