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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0-11-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66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股东收取公司款项后没有转交给公司,就视为财产混同,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转交由该股东举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黎某、刘某是否与安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张某将投资款支付到刘某个人账户,黎某、刘某均确认二人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后没有再转付给安某公司,黎某、刘某个人名下相关账户内资金均为安某公司资金,公司实际经营均通过二人账户进行收支。上述行为属于将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行为,已构成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其次,安某公司、黎某、刘某均确认安某公司名下现无其他公司资产,可见安某公司名下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已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再次,黎某、刘某辩称其收取款项已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对此,以股东名下账户收支公司资金的行为客观上已使公司财产处于股东控制之下,且安某公司没有建立完整财务制度,其庭审提交的收支明细无法体现股东与公司资金收支已作出完善财务记载,故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认定黎某、刘某与安某公司构成财产混同故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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