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家借名买房的,发生纠纷告谁?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发生纠纷后,挂名人应向合同对方披露委托人,也就是告诉卖家,这房不是我买,我只是出名帮别人买。此时卖家可以选择告谁,选择谁法院就可以判谁承担责任,但选定之后就不能再变更。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蒋买家是否为适格被告。梁卖家主张蒋买家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要求蒋买家履行合同义务;蒋买家辩称实际购房人为段某,蒋买家仅是挂名购房,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根据全案现有证据和庭审陈述可知,案涉房屋的定金200000元、违约金53600元虽然是由蒋买家名下银行账号转账给梁卖家,但上述款项均来自于段某,款项实际由段某支付,自2018年11月开始梁卖家也多次与段某进行微信沟通,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支付首期款及违约金等事宜,可见,案涉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应为段某,而本案蒋买家蒋买家仅系挂名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段某与蒋买家没有签订挂名购房协议,但根据段某委托蒋买家代为挂名签署购房合同,委托蒋买家以自己名义支付购房定金、违约金等行为来看,段某与蒋买家之间实际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时段某并不在现场。而根据现有聊天记录反映,梁卖家与段某最早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生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证明梁卖家在签约后已实际知晓购房人实为段某,蒋买家仅为受托挂名人。现因段某的原因,导致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梁卖家可以选择向委托人段某或受托人蒋买家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庭审中梁卖家明确表示不向段某或其法定继承人主张有关权利,并选择向本案蒋买家主张权利,符合法律依据,蒋买家是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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