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产权人对房产享有物权,使用人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影响产权人行使物权,要求其腾房。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与一公司签订车位抵债协议,后该车位几经交易,最终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起诉被告交还车位,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场地为广某公司所有,因此,其依法可要求林某排除对涉案场地的物权妨碍,腾空交还该场地。林某与顺某公司签订的《单车库使用权折价抵债协议》属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广某公司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上述协议对广某公司不具约束力,且广某公司向金某公司购买涉案场地时,是否知悉上述抵债协议以及是否清楚林某为该场地实际使用人,均不能作为林某有权拒绝腾空交还房屋的合理抗辩。广某公司与金某公司分别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广某公司是否已向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系广某公司与金某公司的另一法律关系,在涉案场地权属已登记在广某公司名下,而林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有权继续占有涉案场地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广某公司主张林某排除对涉案场地的物权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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