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买家若长期不提货,双方因按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相关约定,则卖家应采取最减轻买家损失的办法处理,如租赁仓库存放并由买家自己承担仓储费,如擅自销毁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买家一直不提货,卖家销毁了货物,后买家起诉返还未交付货物的货款39万。最终法院判决买家的过错为30%,返还11万货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博某公司与优某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博某公司向优某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现尚有394269元的货物没有收取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优某公司予以返还货款,优某公司以上述货物超过仓储期已经被销毁为由予以抗辩,本院对此予以审查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博某公司与优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于仓储期没有约定,而郑某的证言因其未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不符合对证据的程序要求,故郑某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从博某公司2017年9月19日开始下订单至2019年8月才提取部分货物,时间长达近两年,该交易模式不符合正常的买卖合同交易模式,博某公司订购的货物部分为大型家具,优某公司提出博某公司订购的货物存在一定的仓储期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2019年6月24日,优某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博某公司发送了《关于仓储超期的函》,该邮箱为博某公司职员的邮箱,应视为优某公司已经通知了博某公司,博某公司辩称2019年8月才知悉此函,本院不予采信。事实上,博某公司已经提取的货物均是在2019年6月24日以后提取。博某公司应在收到优某公司发出《关于仓储超期的函》后及时收取货物。
优某公司在面临博某公司订购货物被销毁的情况下,理应履行出卖人应保护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以防止造成货物损失或尽量减少损失。优某公司提交广州展某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发出的《超期物品销毁通知》显示涉案货物陆续自该日开始销毁,但优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货物销毁的证据,至何时涉案货物被全部销毁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优某公司要求博某公司提货而博某公司未提货的情况下,优某公司也应再次催促博某公司及时提货或采取其他方式避免涉案货物被销毁,也可以告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博某公司承担,以减少损失。现优某公司在明知涉案货物可能面临销毁造成买受人博某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没有穷尽应尽的义务,对造成货物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博某公司订购涉案货物是用于经营连锁店,但由于其自身经营的原因致使其迟迟不提取涉案货物,对最终造成货物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判决优某公司承担未能交付货物394269元30%的损失,博某公司自行承担未能交付货物394269元70%的损失。优某公司应向博某公司返还货款118281元(394269×30%)和利息,利息以1182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博某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博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