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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打商业加盟官司好的律师 哪些损失能赔

2020-08-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99人看过举报


广州加盟合同因公司违约解除后,哪些损失能赔?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加盟合同如是因公司违约而解除,保证金和剩余期间的品牌使用费都可以退,货物货架能折价赔偿,装修费也能折旧赔偿部分。至于其他律师费、租金、差旅费等损失,就每个案件都不同判法了,视证据是否充足而定。

判决书节选: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部分特许经营服务并供应了物料,原告利用了被告的经营资源并开业经营,故本院综合双方的履约表现及合同期限,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合作履约金为15000元,运营服务费为2500元。

原告主张的货款120000元,铁架款90444元均是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虽然被告将约定的货物及铁架交付给原告使用,但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前述费用均属于原告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审理中,原告同意将货物及铁架交还给被告,经本院释明,被告不同意接收前述物料,属于处分其己方权利,但并不免除被告因其过错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前述货款及铁架款的金额均系以单价乘以涉案租赁物的面积计算得出,并未真实反映所供物料和铁架的实际价值,而原告仍处于经营期,亦必然利用了部分物料,故本院综合双方的履约表现及前述参考因素,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货款及铁架款合计140296元。

原告主张的装修费属于因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因原告开业经营,故装修势必产生折旧,故本院考虑折旧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装修损失为8000元。

《合作协议》约定,因原告侵权或违约行为为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有权向原告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支付的律师费等。虽然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实施了侵权或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但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前述合同仅单方规定原告一方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本院认为,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时,原告亦可依照该条款向被告追偿。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负担律师费4000元符合前述条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现仍在继续利用其租赁物经营,亦无证据表明出租人已没收其房屋押金、装修补偿费,故前述费用并不属于因涉案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的租金、员工工资等均属于开业期间经营性支出,原告开业经营并获取收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鉴于合同中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且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亦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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