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债权必须到期且确定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才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债务人的债权还在打官司,未确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结果都是一样,只是驳回起诉后,债权人等债务确定后可以再次起诉。如是驳回诉求的话,再起诉就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炳某公司是否对临某公司有到期债权,建某公司要求对临某公司直接行使代位权的主张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规定是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特殊起诉要件。本案中,炳某公司是否对临某公司有债权且已到期,是建某公司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但根据双方的举证和陈述可知,在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诉讼之前,临某公司、奥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炳某公司为被告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炳某公司与其就案涉土地及在建工程的交易金额进行核对和确定,并要求炳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临某公司、奥某公司与炳某公司在履行《框架合作协议书》中发生争议,且现有证据显示,案涉土地及在建工程交易金额经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亦由于测算财务成本的贷款利率不同而存在两个不同数据,但均低于2.3亿元,临某公司、奥某公司亦已诉请要求炳某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交易款,该案纠纷尚未审结,因此临某公司、奥某公司与炳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明确,建某公司在本案中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的条件,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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