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委托炒股理财合同的保本条款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各种判法都有,有的法官判有效,有的法官认为违反了《民法总则》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而无效。本律师认为是有效的,下面这个判决书就分析得很好,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不应轻易判定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损失承担条款是否属于保底条款,该条款及相应协议是否有效。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约定胡某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全权委托曹某进行投资管理,应认定双方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在委托管理资产期间发生的所有亏损(即原始委托资产总额与期满或终止时账户资产额的差额)均由曹某承担。该约定将投资风险分配给受托人,委托人不承担投资风险,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保底条款。其次,对于该保底条款的效力。从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角度来看,根据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委托理财的收益按照所获利润的比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所获利润比例越高,受托人曹某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越高。该约定在之后的一系列协议中并未作出变更,一直有效。可见曹某受托理财的对价并非像一般的委托合同那样收取一定的报酬,而是可以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借助胡某的资金获取投资收益。由该约定可知,曹某接受承担全部损失与其使用胡某资金进行投资收益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从合同主体缔约地位的平等性角度分析,曹某长期从事证券行业,具备专业的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综上所述,双方通过合意形成的保底条款,将利益和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应认定为有效条款,相应协议亦为有效。最后,双方在长达两年多的委托理财活动期间形成了一系列的协议,在形成最后的《补充协议书》之前,双方对损失承担方式的约定是10%以内的损失双方平均承担,超过10%的损失由曹某单方承担,双方并多次以协议的形式确认该损失承担原则,并对曹某以该方式应承担的损失数额进行了确定,直到最后一次的《补充协议书》。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的整个缔约过程是经过了平等协商的,并未显著违反缔约双方的意思。从这个角度来说,亦应认定相关保底条款及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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