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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律师 存量房交易过户争议律师

2020-08-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01人看过举报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家负责分成两个房产证,未成功能解除合同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如买家愿意买,卖家不能解除合同。如买家不想买,则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如不能分成两个房产证属客观履行不能,卖家主观没有过错,则买家也不能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秦买家、蒙卖家、邱卖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因涉案房屋特殊的产权形态,可能分立为两个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蒙卖家、邱卖家作为卖方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将涉案的房屋分成两个房产证,即蒙卖家、邱卖家负担办理分证的义务。结合本案证据,蒙卖家、邱卖家虽在合同订立后曾积极履行该项合同义务,但最终并未完成分证的目的。对此,蒙卖家、邱卖家辩称不能分证是由于涉案房屋的档案资料中缺乏报建图纸导致的,应属客观上的履行不能,非其主观不履行。但是,蒙卖家和邱卖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积极履行分证义务,但并不足以证明不能分证的惟一原因系因缺乏报建图纸所致。退一步说,即使涉案房屋因客观上的障碍不能分证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亦因积极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蒙卖家、邱卖家在未与秦买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显属履约不当。因此,蒙卖家、邱卖家于2018628日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蒙卖家、邱卖家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秦买家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具备继续履行前述买卖合同的条件,秦买家在符合本市购房政策的前提下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此举并未增加蒙卖家、邱卖家的履约负担,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秦买家诉请要求蒙卖家、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基于前述分析来看,蒙卖家、邱卖家并非主观上恶意违约,导致双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确有客观原因,因而秦买家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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