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委托理财炒邮炒股亏损后,能否把个人和公司一起告?

2020-07-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22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有证据证明该个人与公司系共同经营,就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个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陈某是否应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应与量某公司一起承担《合作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陈某对此并无异议;其次,陈某与量某公司是不同主体,而从陈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李某在南某文交所的开户、交易均是在陈某指示下进行,李某主张陈某与量某公司系共同经营,有一定事实依据;第三,陈某向李某退款100000,虽其备注系202715邮票的款项,但从李某、陈某三个账号内商品编码为202715的交易记录看,相关交易额远未上万,且在陈某转款之前早已交易完成,陈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100000元系其与李某另外有100000元的202715商品交易,而从陈某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数额考虑,李某主张该100000元是陈某就涉案交易先行赔付的款项,可以合理采信。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认定,即陈某应与量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的赔偿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7229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