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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托人代领款项后不给委托人怎么办?

2020-07-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980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凭委托协议起诉受托人返还代收款项。如下面这个案件,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退墓地款事项。受托人办理成功后,领取了款项却不转交委托人,反而不承认有委托关系。但委托人通过一系列证据,尤其是墓地公司的收据、情况说明等,足以证明自己才是真正退款人,从而打赢官司。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533协议是否系曾委托人委托何受托人与玉某公司签订。从曾委托人就533协议系其委托何受托人与玉某公司签订这一主张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证据均为复印件,但已另由玉某公司在首页及骑缝处盖章予以确认,说明玉某公司确认曾委托人向其购买第941号和第1141-4345-50号等墓地,亦确认其曾收到曾委托人委托何受托人收回包括该些墓地在内的墓地投资款的两份《委托书》。玉某公司还在《情况说明》中表示其共支付曾委托人墓地退位款总计1498.05万元且该1498.05万元包含其于从2013826日起至20141月期间就533协议向何受托人支付的款项,说明玉某公司已经确认其就533协议向何受托人支付款项的用途在于向曾委托人支付退位款。换言之,玉某公司确认533协议项下投资款的投资人系曾委托人而非何受托人。因此,虽然533协议载明的乙方为何受托人而非曾委托人,亦未载明其存在包括前述两份《委托书》在内的附件,但是曾委托人已经就其主张提供了经玉某公司确认的《收款收据》、《申请单/预订单》、《证书》等投资凭证和玉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相反证据。反观何受托人,虽然主张其才是533协议项下投资款的投资人,但未能提供任何投资凭证。在此情况下,关于533协议系曾委托人委托何受托人与玉某公司签订这一主张,曾委托人的举证已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本院予以采信。曾委托人与何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且该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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