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条上有担保人,起诉时担保人就一定承担保证责任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债权人在还款期限到期6个月后才起诉,保证人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案例:
2013年10月24日,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借款20万,并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个月。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5年8月26日,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陈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判令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20日内返还吴某借款本息,张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是还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个期间要是出借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吴某与陈某借款时间是2013年10月24日,借期一个月,那么到期还款日就是2013年11月24日,但是吴某2015年8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要求张某还钱的时间明显超过了6个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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