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海珠区打二手房买卖官司厉害的律师 虚构租赁合同规避房产执行怎么办

2020-07-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1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审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是否虚构租赁关系以规避执行,可将签约时间、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作为形成心证的参考。

 

案情简介:2008年,谢某以其房屋为贸易公司向银行贷z款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银行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谢某抵押房屋。蔡某以其与谢某2010年签署18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已支付1650万元租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租赁合同先签名后打印、两张租金收款条至少有一张不是在落款日期形成,法院调取他人所谓代蔡某付款凭证实际上与租金并无联系,案涉房屋亦非系被执行人所称蔡某占有并实际装修。

法院认为:①尽管蔡某提供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一系列证据,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但债权人银行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及经司法鉴定后形成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让法官对租赁关系真实性产生多处怀疑,无法对异议人租赁权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蔡某主张案涉房屋由其占有并装修,但经审查发现,装修及购买家具均由谢某实施,蔡某主张实际占有房屋依据不足,租赁权不能成立。蔡某举证尚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尚未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其应进一步举证以排除疑点,因蔡某未继续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②蔡某主张的租赁期亦在争议房屋抵押登记日期之后,依法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综合本案异议审查中查明相关事实和发现的诸多疑点,认定蔡某以虚设的租赁关系对法院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设置障碍,已构成规避执行。故裁定驳回蔡某执行异议。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4342

  • 昨日访问量

    286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