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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股权转让诉讼律师 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吗

2020-06-2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77人看过举报


广州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符合条件的,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解散了。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焦点在于敏某公司是否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敏某公司虽主张其召开过股东会,但未能提供书面的证据,亦无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杨某表示敏某公司仅于201611月召开过股东会,距今已经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再正式召开股东会。其次、李某基于***未保障其股东知情权而产生冲突,虽杨某表示该冲突在初期并非不可调和,然之后李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敏某公司虽表示同意李某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但在判决作出后一直未予履行,导致李某需要通过强制执行解决,李某、杨某亦均否认通过强制执行所获取的敏某公司的部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李某基于行使股东知情权而与***产生冲突,且历经口头主张权利、书面主张权利、诉讼、执行,矛盾不断激化,难以调和,最终李某、杨某均否定敏某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则证实该冲突已经无法解决。最后、三方当事人均确认敏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并丧失经营场地及经营资源,***表示可通过重新租赁场地、招聘员工的方式继续经营敏某公司,但李某、杨某均表示不再提供经营资金,上述事实,已充分证实敏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产生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和解等的方式继续经营,持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综上,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续的基础。现敏某公司股东之间长期冲突,无法解决,公司基于上述原因长期未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在此种情况之下,若任由公司存续,将影响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在三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恢复经营的情况下,唯解散公司才是解决本案争议的有效途径,李某要求解散敏某公司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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