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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婚外同居财产纠纷案的律师 丈夫赠送大量现金给情人有效吗

2020-05-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54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应全部返还,而不是只返还妻子那一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赠与现金及利息的返还。第一,谢男士赠与何小姐的大额现金无效。首先,《婚姻法》,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谢男士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何小姐婚外同居,并赠与其大额现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次,谢男士与原告郑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谢男士与原告郑女士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当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被告何小姐认为谢男士处分的财产仅为其所有财产的一小部分,远远没有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再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于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谢男士赠与何小姐大额现金,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何小姐明知谢男士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其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亦非善意第三人。综上,谢男士赠与何小姐大额现金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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